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凯发体育百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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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粤人社规〔2024〕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等规定,结合国家和我省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对象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可按本通知依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应以与其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作为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即应将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其发放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作为整体申请享受稳岗返还。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但存在“假外包、真派遣”情形涉及的人员不得计为自有员工,且不得享受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应对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第三部分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主动从自有员工中剔除属于“假外包、真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享受稳岗返还。

  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不纳入稳岗返还资金计算。

  二、政策享受条件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享受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缴费时间计算截至上年末,含补缴欠费月数);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申请享受稳岗返还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的单位。

  企业登记信息正常、上年度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视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列入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的为僵尸企业;处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公示名单管理期内的为严重失信企业。

  裁员率是指:本单位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单位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计算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时,参保人数统计口径为与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三、资金申领分配使用

  劳务派遣单位返还标准按照大型企业标准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劳务派遣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链接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系统,按要求填报(或上传)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含承诺书)及用工花名册,见附件1和2;(表格模板支持在线下载和上传)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三)用工单位出具的“关于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告知函及回执”,见附件3。

  四、资金审核发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资金申请后,应与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信息、企业注(吊)销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经营异常信息,生态环境部门环保行政处罚信息,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信息,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以及失业保险参保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后,按政策规定将核定的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提供的银行帐号。经核实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异常、处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期、列入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上年度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欠缴失业保险费、裁员率超标的劳务派遣单位,不予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限期(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纳入审核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含依法备案),但未纳入广东省劳务派遣名录库管理、主动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的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受理其申请,及时将该劳务派遣单位从“免申即享”名单中移出,并加强与“免申即享”核发数据比对,在确认符合申领条件和未重复享受稳岗返还资金后,按规定核发稳岗返还资金;同时将该单位相关信息推送同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按程序纳入广东省劳务派遣名录库管理。

  五、资金拨付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将用工单位应享受资金在15日内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于收到资金15日内出具书面资金到账确认函(见附件4)送劳务派遣单位存档。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备案;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限期(10个工作日内)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应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主动退回基金,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上传至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

  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应在收到资金后的30日内,主动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全额退还收到的稳岗返还资金,退还资金后可按本办法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应建档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资料,以备核查。

  六、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精准推送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让更多劳务派遣单位知晓政策,主动申请,依法依规使用和拨付资金;各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应按职能分工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依法开展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持续更新完善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依法备案)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及超法定范围、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完善数据比对,将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及经查实未经许可(或依法备案)擅自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从实施“免申即享”的参保单位中剔除;要细化操作规程,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疑点单位管控和稽核,对经办中发现的涉及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移交职能部位核查,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系统内部行政、经办、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和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稽核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对经办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由失业保险行政、经办、法制、监督审计、劳动关系等部门共同研判,发现应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移送劳动监察部门进一步核实、依法依规处置。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合力。

  七、违规责任

  (一)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相应部分资金,并取消该劳务派遣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资金申领资格:

  1.未按规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

  2.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全额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拨付资金,未于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相应资金主动退回基金的;

  4.未按规定时间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醒仍未备案的。

  (二)未经许可(或依法备案)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已经失效、过期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的相关单位,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资金并经查实的,取消该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免申即享”领取资格,相关单位应将已发放资金中除自有员工以外的其余部分资金退回基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三)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虚假承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将本单位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纳入申领范围领取了稳岗返还资金并经查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已发放资金;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四)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未在规定时间主动退还并经查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资金,并将有关信息推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如责令退还资金后仍在政策实施年度内,劳务派遣单位可通过依申请方式申领稳岗返还资金。

  八、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对申领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30日

  

  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482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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