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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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规定,人力社保局将开展2020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工作。
一、需要报送年度报告的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北京市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回执的经营性机构(含外埠经营性机构在本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年度报告统计期限:本经营性机构2020年全年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
三、经营性机构应集中在2021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进行申报,有下设分支机构的,应将所属分支机构数据纳入自身报表统计。
四、明确年度报告必须公示内容和鼓励公示其它项目的途径。
五、明确政府部门保护经营性机构商业秘密的义务和经营性机构违反年度报告工作要求需承担的责任。
在此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并祝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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