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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四川省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有关工作要求,我们起草了《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1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何雨谦 联系电话:028-86780249
电子邮箱:359620227@qq.com
邮寄地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1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9日
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我省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及《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青年人才,是指年龄35周岁及以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我省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不含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一)获得部省级以上人才表彰奖励、科技奖项或人才计划称号。
(二)获得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认定。
(三)博士后期满出站。
(四)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四川技能大师、四川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青年岗位能手获得者。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省专家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每年分上、下半年集中受理,为优秀青年人才提供“一站式”高级职称评审服务。
第四条 工作业绩、能力和水平达到我省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可按本办法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不受资历、学历、职称层级等条件限制。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第五条 优秀青年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简化申报材料:
1.《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申报表》。
2.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证明材料。
3.工作业绩、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证明材料。
4.国家规定实行人员准入控制的,应提供执业资格证明;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中央在川单位的,需出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委托评审的函。
(二)单位初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过核实无误的,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推荐意见,填报《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报送省专家服务中心。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由主要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窗口复核。省专家服务中心对申报人所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复审无误的,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组织评审。优秀青年人才职称评审由经核准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取评审、答辩、业绩展示等方式,根据申报人数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简易职称评审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办法组织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及时报送省专家服务中心。
(五)社会公示。拟通过的高级职称评审人员名单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六)确认发证。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程序确认并印发职称文件及证书,省专家服务中心以邮件快递方式送达。职称文件抄送有关省级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权限下放或自主评审单位以书面函告结果,由其自行运用评审结果并办理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如未获得新业绩、贡献和奖项,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在当年及下一年再次按本办法申报同一层级职称。
第九条 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评审劳务费由省专家中心按规定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地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层级的优秀青年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评审权限下放或自主评审单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经本单位同意,可按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两年。原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文链接:http://rst.sc.gov.cn/rst/gsgg/2021/11/19/06d288101d944d14b6b32edebf80f45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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